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 蔡蕙如 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5,527元,約定自101年10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15,676元未給付,其中14,274元為本金;409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蕙如於104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104年6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135,909元未給付,其中135,475元為本金;4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蕙如於10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102年10月23日起至109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70,656元未給付,其中70,531元為本金;12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蔡蕙如於101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101年10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0月9日止累計25,362元未給付,其中23,317元為本金;752元為利息;1,2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4,274元│蔡蕙如│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06│││││0月10日起│││├──┼─────┼─────┼──────┼──────┼───────┤│002│135,475元│蔡蕙如│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7│││││0月10日起│││├──┼─────┼─────┼──────┼──────┼───────┤│003│70,531元│蔡蕙如│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06│││││0月10日起│││├──┼─────┼─────┼──────┼──────┼───────┤│004│23,317元│蔡蕙如│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68│││││0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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