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5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葉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捌萬貳仟叁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肆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180天以上者,其超過180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