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雅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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