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藍婉綺 即亦嘉企業社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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