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03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鎮安 即鄉滋滷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編號1之計息本金,並提出正確之附表(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所示,為新台幣(下同)369,098元,非369,908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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