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 龍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