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本件原告與被告 周千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880元(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