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83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黃雅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忠順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4萬4,000元[計算式:598,000元×(19㎡+59㎡)=46,644,000元,原審卷一第99-100頁,本院卷三第159、161頁],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42萬2,520元、63萬3,7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各23萬3,760元、35萬640元,尚應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各18萬8,760元、28萬3,1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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