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林讚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至清償日止││││││││││├──┼──────┼──────┼─────┼─────────┼─────────┼───────────┤│001│5,794│5,794│5%│無│民國96年12月2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002│331,396│122,776│20%│自民國104年7月2日││者,就超過部份,加倍計││││││起至民國104年8月31││付。││││││日止││││││├─────┼─────────┤││││││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償日止│││├──┼──────┼──────┼─────┼─────────┼─────────┤││003│313,154│164,930│9.99%│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至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