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淵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9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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