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08號抗告人鉦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新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清鈺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與抗告人簽訂模具承攬定製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以新臺幣(下同)143萬元向抗告人定製LED路燈燈殼6件式模具1套,惟抗告人違反系爭合約保密協議之約定,且試作之模具出現燈殼上下蓋密合度不佳,平整度嚴重不均之情事,卻要求伊加價,致伊被迫放棄與抗告人間之系爭合約,爰求為判命㈠系爭合約作廢;㈡抗告人應返還伊定金43萬元,給付伊違約金14萬3000元,及賠償伊喪失訂單之經濟損失20萬元,有起訴狀、系爭合約足憑(見原法院卷第5至29頁)。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之報酬為143萬元,相對人請求判決系爭合約作廢,得獲免給付報酬之利益為143萬元。而其請求返還定金43萬元,則與前項標的相互競合且未逾前項標的價額,應與前項併計為143萬元。至於相對人請求抗告人給付違約金14萬30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係屬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依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萬元,原裁定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略以:依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雙方非經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約,相對人未與伊協商,自不得訴請作廢系爭合約,亦不得請求給付定金、違約金、與賠償損害云云,惟係屬本件訴訟在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核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涉。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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