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292,8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0元王春蓮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3%002新臺幣00000000元王春蓮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0元王春蓮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00000000元王春蓮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3,025萬元及5,975萬元,借款期間均自民國(下同)106年6月23日起至126年6月23日止,利率現依年利率2.5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二、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3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3年5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88,292,8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調整利率約定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