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5,345元(按:房屋部分價額為45,600元,土地部分價額為369,745元,合計415,3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僅繳納3,810元,尚不足2,97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9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張麗娟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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