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69號聲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敏惠 即惠安企業社、 王毅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示日為何?㈢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似為「陳啓彰」,惟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印文為「 陳啟彰 」,請確認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釋明及補正聲請人及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印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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