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宗儒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路00號五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29號、95年度毒偵字第5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合計淨重貳點參伍公克,含包裝袋拾柒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參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陸貳玖公克,含包裝袋拾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①白粉17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局民國95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8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2.35公克),②白色結晶13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6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0.124公克、0.111公克、0.101公克、0.118公克、
0.127公克、0.108公克、0.133公克、0.112公克、0.13
5公克、0.111公克、0.112公克、0.146公克、0.191公克,合計2.629公克),俱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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