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其光 訴訟代理人 張嘉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元大商業銀行景美分│99年7月16日│11,200元│AF0000000│││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行││││││金會 吳壽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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