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案被告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部分犯罪,係在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施行之前,故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95.03.03至││││犯罪日期│95.07.02│95.04.02│95.10.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083號│字第1083號│字第48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71│95年度訴字第471號│95年度基簡字第││││號││1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20│95.09.20│95.12.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訴字第471│95年度訴字第471號│95年度基簡字第││確定│案號│號││1169號││││││││├────┼────────┼─────────┼────────┤││判決│││││判決││95.12.04│95.12.04│96.01.05│││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608號│第2608號│字第306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1.22│95.11.23│95.11.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48號│第848號│字第8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96年度基簡字第││││350號│號│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3.30│96.03.30│96.03.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96年度基簡字第││確定│案號│350號│號│350號││││││││├────┼────────┼─────────┼────────┤││判決│││││判決││96.05.07│96.05.07│96.05.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1122號│第1122號│字第1122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7.23│95.11.22│95.11.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148號│第848號│字第8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96年度基簡字第││││921號│號│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04│96.03.30│96.03.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96年度基簡字第││確定│案號│921號│號│350號││││││││├────┼────────┼─────────┼────────┤││判決│││││判決││96.01.03│96.05.07│96.05.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386號│第1122號│字第1122號│└────────┴────────┴─────────┴────────┘┌────────┬────────┬─────────┬────────┐│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1.22│95.11.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48號│第8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35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3.30│96.03.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確定│案號│350號│號│││││││││├────┼────────┼─────────┼────────┤││判決│││││判決││96.05.07│96.05.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字第1122號│第1122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7.23│95.11.22│95.11.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148號│第848號│字第8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96年度基簡字第││││921號│號│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04│96.03.30│96.03.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350│96年度基簡字第││確定│案號│921號│號│350號││││││││├────┼────────┼─────────┼────────┤││判決│││││判決││96.01.03│96.05.07│96.05.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386號│第1122號│字第11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