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4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務人 張耀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耀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48,04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耀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32,74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耀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5,264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張耀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7,966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耀聰於民國103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3年03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張耀聰於民國103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22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03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13,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張耀聰於民國103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03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13,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張耀聰於民國103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03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13,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8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804,01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七)證物名稱及件數:
1.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戶謄。釋明文件:證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9%│││564804││8月27日起│││││2元│││││├──┼───┼─────┼──────┼──────┼───────┤│002│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263274││8月27日起│││││6元│││││├──┼───┼─────┼──────┼──────┼───────┤│003│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245264││8月27日起│││││元│││││├──┼───┼─────┼──────┼──────┼───────┤│004│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277966││8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4804││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3274││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5264││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張耀聰│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7966││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