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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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再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再小字第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張福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3日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