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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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名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名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名原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3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4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9年8月3日)前所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復查,附表編號2、4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經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各項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蔡名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等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05/19108/05/16109/02∕08109/02/09109/01/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55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2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5號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判決日期109/03/09111/04/20111/06/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5號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03111/05/25111/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3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20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76號編號1-3高雄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12/31前某日至109/0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1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日期112/11/3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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