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品閎選任辯護人林福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7號、112年度偵字第7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