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
上訴人 陳奕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