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

上訴人 陳奕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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