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19號
原告耀翔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 劉振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義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