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02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北簡字第402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402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
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5月27日與匯通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商銀)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
被告領用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又
匯通商銀於91年6月3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商銀)國泰商銀,國泰商銀復於92
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
華商銀)合併,國泰商銀為消滅銀行,世華商銀為存續銀行
,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原告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銀之權利義務仍由原告行使負擔之
。被告雖稱其信用卡遭到訴外人 張新琳 盜刷,張新琳將帳單
地址變更云云,然經原告調查發現,本件信用卡之帳單地址
係被告本人申請變更,年度續卡即寄發新卡時,亦按照被告
變更後之地址寄發,變更後之消費帳款仍有繳納情形,續卡
後帳款項目亦有被告之保險費部分,依照兩造之信用卡契約
約定條款第2項,被告應負帳單地址變更後致生延誤或損失
,況被告業簽署切結書1份表示負責,是被告仍須負清償責
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抗辯略以:該張信用卡雖為其所申請,然其曾將信用卡
舊卡交予張新琳使用,嗣張新琳更改信用卡之帳單地址,原
告寄發新卡後,張新琳即持卡盜刷。其雖簽署切結書1份,
然並不了解切結書內容即在切結書上簽名,當時很害怕,不
知道倘若沒有簽署,銀行對其怎麼樣,況切結書既載明被告
係遭盜刷,自不應由被告負責。綜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債權明細報表、財政部96年6月26日臺財融(二)字第0920
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
按兩造不爭執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條,持卡人於原申請時
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原告,未依
約定辦理致生延誤或損失,仍由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連帶負
責;同條款第17條但書,系爭信用卡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
占有,為被告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自應負被冒
用之損失等約定。復查,被告自承曾將信用卡舊卡交予張新
琳使用,明知張新琳盜刷之後,仍簽立切結書表示願負信用
卡消費欠款及衍生利息、違約金之完全清償責任等節,再審
諸信用卡之帳單地址僅有本人始有變更權限及變更可能之常
理,新卡核發後被告亦有使用信用卡支付自身保險費乙情,
有歷史消費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及被告簽立切結書後陸續
依約繳款等情,被告抗辯遭張新琳變更帳單地址、遭到盜刷
不應負責云云,顯不足採。至被告稱:簽立切結書時很害怕
云云,惟查,被告對切結書之真正並不爭執,亦未就切結書
上之簽名有遭受何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情舉證以實其說,由切
結書上清楚明瞭之文義,自堪認被告願意承擔卡片遭到盜刷
之清償責任,被告所為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抗辯,亦難採信。
從而,原告應依前揭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切結書內容,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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