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王富國 被告 劉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290萬元,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