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李心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岡
李建緯 被告 林成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8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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