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97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
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
簡字第797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