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温宗茂 上列上訴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4日112年度聲字第147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提起抗告,理由後補。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前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在卷可參。嗣該裁定於112年3月30日送達於法務部○○○○○○○○○○○由被告親自收受,抗告人如對原裁定不服欲提起上訴,應自收受裁定之翌日即112年3月31日起算抗告期間5日,又抗告人係經○○○○長官提出上訴狀,毋庸加計在途期間,則至112年4月4日為抗告期間末日,因112年4月4日為清明連假之休息日,應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2年4月6日為受刑人抗告期間末日,抗告人遲至112年4月10日始具狀向監獄長官提起上訴,其抗告顯然已逾上開抗告期間,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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