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9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桃交簡第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再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①案件所示徒刑接續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首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又受刑人自108年4月11日起入監執行前經撤銷假釋之殘刑1年4月14日及上開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情,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足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準此,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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