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聲請人 莊涵雁莊悅楨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本院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前誤植股票發行公司為隆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誤為移轉管轄裁定,爰將原裁定予以撤銷,本院將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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