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盧柏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柏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5日止累計23,887元未給付,其中21,695元為消費款、99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93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695元

盧柏陽

自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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