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家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110年度聲字第248號林家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次)民國109年10月25日、同年月26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9號109年12月31日均同左110年1月26日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10月25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110年3月18日均同左110年3月18日3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10月22日18時至同年月23日19時間某時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4號110年5月27日均同左110年5月27日備註編號1: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1至2: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