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元耀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元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元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
三、查受刑人許元耀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許元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4月21日或22日│102年5月18日晚上某│102年8月26日或27日│││某時│時│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29、1719號│偵字第1529、1719號│毒偵字第27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82│102年度訴字第1982│103年度訴字第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3年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82│102年度訴字第1982│103年度訴字第77號││││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3年3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附表編號1、2各罪,經臺中地院102年度訴│附表編號3、4各罪,│││字第19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經臺中地院103年度│││定│訴字第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受刑人許元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8日晚間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7號││││事實審├──┼─────────┼─────────┼─────────┤││判決│103年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確定│103年3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附表編號3、4各罪,│││││經臺中地院103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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