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甲○○
8號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400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10月向被告承攬施作位於彰化縣
○○鎮○○里○○○街○○○號、122號房屋建築水電工程,原
告已依被告進度完成水電工程,工程款共新台幣(下同)24
,400元,經原告詢問屋主,屋主已交付所有款項予被告,
惟屢經催告,被告迄未給付工程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存證信函等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2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
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