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美雲
陳玉霞 陳黎恂 陳秀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即參加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均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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