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宋登林蔡登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蔡登林於民國94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6,707元9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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