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6號債權人 黃椿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振奉 即良記豆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振奉即良記豆漿之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