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4號聲請人 林炳然 代理人 林賴美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4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5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6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7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8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9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10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92001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410012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650013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760014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10合計141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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