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5號聲請人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峰誠 代理人 吳姵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天之境生醫│第一銀行│105年3月21│30,000元│FB0000000││││科技股份有│連城分行│日││││││限公司││││││││許峰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