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蘇聖閔

被告 林南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南興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蘇聖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因原告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告訴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當庭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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