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皓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