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該署97年8月6日刑保字第97004673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3611號案件審理時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保證金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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