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0號上訴人 王健權 訴訟代理人 蔡米育 被上訴人 侯甘敏桂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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