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4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陳瑞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爰相對人陳瑞堂於民國90年1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19,14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