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

聲請人 王照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承毅林煌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7張本票提示日為「114年7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提示日晚於遞狀日(7月

14日))。

㈡提出相對人林承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煌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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