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
聲請人 王照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承毅 、 林煌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7張本票提示日為「114年7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提示日晚於遞狀日(7月
14日))。
㈡提出相對人林承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煌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