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973號債權人 楊秀蓮 債務人 邱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⑶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⑷新臺幣叁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⑸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起,⑹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3款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790,000元,而其事實及理由欄中之金額僅為新臺幣1,520,000元,超過部分聲請人未能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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