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債務人 陳思丹 代理人 喬政翔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6年1月至107年12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父母之扶養費用?提出父母之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債務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說明債務人、與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於106年1月至107年12月間除與臺北市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簽立防疫工時人員勞務採購案契約(下稱防疫工時人員契約)外,是否有其他工作收入?若有,其工作之地點、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1.說明債務人依上開防疫工時人員契約履約時,是否另有派遣勞工?若是,給付薪資若干?若否,債務人據此所得之勞務所得若干?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