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44號

原告 高瑜鴻

李秀琴

被告 劉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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