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英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英松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英松曾因恐嚇、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後經裁定減刑並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前案
資料可查,此次於99年10月14日再犯本案,係5年以內再故
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
累犯,加重其刑。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