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陳清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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